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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治疗不担责
中国社区医师官网 转载自:原创 2023年01月22日 16:54 1623 阅读

案例回放:

患者,张某,25岁,因感冒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孙某接诊后,给患者测量血压为130/90 mm Hg,予肌内注射头孢拉定、病毒唑后,患者出现双眼凝视、烦躁、抽搐、出冷汗、呼之不应、神志不清,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 mg,同时联系转院。随后,患者被转至某一级医院,医生检查发现患者神志不清、全身大汗,阵发性抽搐,医方立即给予吸氧、补液和琥珀氢化可的松药物治疗,但病情无好转,患者在吸氧的状况下转至上级医院。2小时后到达某二级医院,医生立即给予气管插管,机械辅助通气, 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两侧筛窦炎症,医生立即给予补液、升压等治疗。脑外科会诊意见:颅内血管破裂,无手术指征。1.5小时后,患者以“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被收住重症监护病房,ICU 给予机械通气、扩容、升压、止血、脱水降颅内压等治疗,但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极差,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自动出院,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出院次日,患者死于家中。

事后,患方认为首诊医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未做皮试即注射头孢拉定,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三家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诸多重大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首诊医院认为其未违反诊疗操作常规,给患者肌内注射头孢拉定后出现的临床症状是其脑部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反应,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一级和二级医院都认为诊疗过程中没有存在不当行为。

鉴定结论:蛛网膜下腔出血是患者死亡原因,患者临床表现不符合药物过敏反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分析:

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出血性脑血管病的一种,首诊医院在发现患者病情严重时,立即转往上级医院,并未违反治疗原则。当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注射头孢类抗生素一定要做皮试。因此,医生给患者注射头孢拉定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其次,鉴定结论中,一级医院未书写门诊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存在一定的不足,《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医方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但与患者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我觉得医疗机构应吸取的主要教训为,首先,首诊医院应当提高诊疗水平,诊断患者为“感冒”,且在没有询问患者是否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就肌内注射“头孢拉定”,增加了患者的过敏风险,这不该作为医方的首选或者最佳方案。并且医生询问病史不详细,未对可能存在的头痛症状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


其次,前两家医院的诊治过程记录均不充分,一级医院救护车未配备供氧设备,各级医疗机构不能把救护车当成简单的交通工具。
最后,应当提高对猝死患者的解剖率。鉴于患者死亡后没有做尸解,故导致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确切病因未能明确,医方及患者家属均应当提出病理解剖的申请要求。(作者:山西共和律师事务所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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