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医院在明知自己执业诊疗科目不包含皮肤科的情况下,与外地医生尤某签订一份合作医疗协议,从而对外开展皮肤科诊疗服务,后被卫生局行政处罚,患者韩某也随之诉至A县人民法院,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18 300元,现该案已经审结。
某医院自开设以来,生意平平,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2010年底,该医院与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外地医生尤某签订《皮肤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并对外开设皮肤科诊疗服务。
由于收费比大医院相对较低,很多患者来到这家医院接受皮肤科诊疗,韩某是其中一位皮肤病患者,2012年开始在这家医院治疗皮肤病,经过该医院长期多次诊疗,病情一直不见好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医生说其病情轻微,不用担心,经过10天的治疗,韩某痊愈。
既然自己病情轻微,为何几经这家医院治疗却不见好转?韩某因此起了疑心。经过多番调查了解,韩某终于知道,原来该医院并不具备皮肤科诊疗资质,尤某也不是某医院的医生,并且在2012年治疗期间,卫生局已经对这家医院提出了监督意见,要求医院立即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对尤某也作出了处罚,明确其租用医院科室开设“皮肤科”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深感上当受骗的韩某将医院与医生尤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医院及医生从业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手续。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某医院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没有皮肤科,与尤某订立皮肤科诊疗合作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行为,对合作经营协议无效,相关诊疗活动被禁止,双方都具有过错,但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加强管 理,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法院遂认定该医院对韩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韩某14 640元,尤某承担20%责任,赔偿韩某3 660元。(作者: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唐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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