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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 “任性”,法律不支持
中国社区医师官网 转载自:未知 2023年01月26日 15:40 1085 阅读

当下,医患双方对纠纷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只要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有的极其“任性”地采取违法行为,甚至采取“医闹”“暴力”等方式索赔。熟不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方承担?

[案例] 68岁的曹某近1个月来头痛、头晕不止,到某医院被确诊为脑梗死并伴有脑萎缩,被安排住进重症监护室,经治疗仍无明显效果,在医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曹某强行出院,并于当日下午16∶00时许病死家中。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存在误诊、误治。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因由谁来承担鉴定费发生争议,患方认为医疗过错适应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应由医方承担鉴定费。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方是否有过错,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若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若患方不主张医疗过错鉴定,或鉴定结果医方无过错,医方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种“患者一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的观念既缺乏公平正义,又没有法律依据。

患者遭损害,有过激行为不算事?

[案例]因女儿突发重症肺炎在某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招集亲属、老乡10余人赶到医院,既不听该医院和外院会诊专家的解释,也未要求鉴定查清责任,一口咬定是医院把女儿“治死”了,强烈要求赔偿。王某与弟弟还因情绪过激、动手砸坏医务室门窗玻璃、追打医务人员,造成3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轻微伤,部分医疗设备损坏,损失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后经医方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等3人进行刑事拘留。

[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293条2项和第4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无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王某聚众带头冲击该医院,打砸医疗设备、玻璃等物品,打伤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公共场所秩序,并造成3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轻微伤,医疗设备损坏等损失7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受到“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患者自杀,医方就得担责?

[案例] 64岁的赵伯曾患有高血压、脑梗死和1型糖尿病。禁不住病痛折磨的赵伯于某日深夜从五楼窗口跳下身亡。事后,赵伯家属以医院病区的窗户没有安装防护设施,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等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院。法庭审理后认为,该医院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患者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患者进行看管,限制患者活动自由,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本案中的赵伯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医院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护,其死亡是因自己跳楼自杀,并非是医院治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赵伯家属不仅败诉,还得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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