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的一天晚上,某县级医院外科收治1例颈部外伤患者,患者刚从清创室内清创、缝合完毕走出来时,正遇上迎面而来的寻仇者,对方带着刀具追赶该患者,患者连忙往相反方向逃避,慌乱中爬上医院走廊外阳台护栏避难,不巧的是,患者不小心从护栏上摔到地面。医院保安发现,立即通知医务人员进行急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在履行医疗义务过程中,未对患者尽到相应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医院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场所,应尽力做好对就诊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应是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其不但包括事发时有条件地直接阻止险情的发生,也包括在事前的安全保障方面的预防措施,如根据本单位经营场所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以及完善监控设施等。但事发当晚,该医院的保安人员未在大门口的保安室值班,也无任何监控设施,客观上为死者仇人有恃无恐进入该场所致其坠楼死亡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该医院在此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慰问金等6万元。
建 议
本案中,医院对患者死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而是对患者仇人能有恃无恐进入医院存在“漏洞”。
近年来,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患者在医疗机构被无辜伤害的报道,甚至有医务人员在岗位上无辜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在加强安保措施方面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
前卫生部办公厅在2012年就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文件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为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 h安全监控;落实24 h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所以,医疗机构应该重视医院安保工作,一方面保障患者就诊安全,另一方面保障医务人员工作安全。 同时,医院也应该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本院安装有24 h监控设备,希望进入医院所有人员遵纪守法,一旦发现有可疑行为人员,保安有权询问或阻止进入医院,或者拨打110报警。”用此种方式以警醒滋事者。(四川省古蔺县医学会 梅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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