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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不是 “生死状” 也不是 “护身符”
中国社区医师官网 转载自:原创 2023年01月27日 14:44 1544 阅读

提起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大部分医疗机构感触颇多,医疗机构唯恐医疗风险告知地不够全面、详尽,于是将治疗可能出现的所有后果都写在知情同意书上,试图将知情同意书打造成“免责书”、“护身符”,而患者面对知情同意书上专业、晦涩的专业术语,常常感到恐惧,担心一旦发生意外,只能自认倒霉,从而认为签署知情同意书犹如签“生死状”。

如何打消医患双方的顾虑,既能让医生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又能给予患者足够的知情同意权?这就要求医疗机构摒弃过去流于“签字”的形式主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病情、治疗方案等客观正确地表达给患者,并让患者真正理解,从而做出选择。

医方告知不到位,患者知情同意权流于形式

近年来,关于知情同意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因知情同意引起的医疗纠纷却有增无减。

据江苏省医学会蒋士浩介绍,越来越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旦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患者及家属就会以医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受侵犯而提起诉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患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权利的主张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医方确实存在告知不全面、不清楚、不客观的问题。部分医生把给予患者知情同意权当成一项任务,认为已经告知,交代过一次就算完成任务了。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介绍:“我们根据患者的理解能力和具体手术情况,采取不同的告知方式。如对大手术患者,我们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得详细一些,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告诉他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免责。但对于一些治疗相对简单的患者,我们也就象征性地讲个大概,说多了他们也不懂,让他们知道有这回事就行。但无论何种告知方式,我们都会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很多医生认为告知只是走过场,只要患者在告知书或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就行,并没有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务科方志高介绍说。

当前,很多医疗机构在选择告知地点时也比较随意,如在病床前、病区走廊、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手术室门口等地方,而且医生往往会加上一句“由于时间有限,赶快签字”,医生选择这种告知方式和签字的地点,经常引起患者不满,认为医院太草率,一旦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期望,就很有可能引起冲突。

“医生主导患者,患者服从治疗”的诊疗模式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要求参与到诊疗中来,而这就要求医生给予患者足够的知情同意权,但医生的告知绝不仅是一次简单的交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绝不仅限于签字。

规范告知行为,将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

提起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生总埋怨患者维权意识膨胀,要求太高,动不动就维权。对此,蒋士浩建议,“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从自律的角度谈知情同意权,提高自己行使告知义务的意识,规范自己的告知行为,并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告知方式,不要总拿患者的维权意识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不仅要求医生履行告知义务,还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绝不仅限于签字。”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表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或者说医生的告知义务,应涵盖与诊疗有关的一切内容,包括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水平、医疗费用以及有关治疗的所有信息,而在告知患者这些信息时,医生也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将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到位,还需要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连续、不间断地告知。因为患者的病情是不断变化、波动的,医生的告知应时时刻刻跟着患者病情的变化而变化。以产科医生为例,分娩前医生检查产妇身体情况,此时,可能检查结果表明产妇可以顺产,但在分娩过程中,如果该产妇出现其他情况而需要剖宫产时,医生就应及时再一次与患者沟通、告知。“此外,医生还应尽可能全面地将医疗风险都告知患者,不能隐瞒。过去在鉴定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某位进行了瓣膜置换手术的患者,出现了术后瓣膜破裂的情形,在外科学上,该手术可能会出现这个并发症,但是医生在术前并没有告知,最后只能赔偿患者损失。”蒋士浩举例说。

为了让患者感受到告知的严肃性,医疗机构也应该规范告知地点。方志高介绍说:“应该规范医生的告知行为和告知地点,特别是对特殊情况的告知,如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痴呆、年龄较大、治疗风险高、预后较差的患者,医方应该要求患者授权、委托1~2名亲属作为告知签字的主体,由主管或主刀医生带着病历和患者及所委托的主体来医务科,由医务科和主管、主刀医生共同告知。”

知情同意书,不是 “生死状”  也不是 “护身符”

知情同意书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很多情况下,医方将其视为“护身符”,患方将其视为“生死状”。但是,如果真出现了知情同意书中所描述的医疗风险,患者是不是因为立了“生死状”就得自认倒霉呢?医生能不能拿着由患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凭此“护身符”主张免责呢?对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姚岚曾指出,医生并不能由此主张免责。

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除了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义务,比如,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义务、合理预防医疗风险的义务、预见并发症和及时救治的义务等,还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如果医生在诊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对并发症做到合理的预防和预见,造成患者损害的,即便损害后果在知情同意书所交代的医疗风险或并发症范围内,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只表明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代表其他的医疗行为就没有过错。

记者手记

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愈来愈明确,作为医疗机构,在尊重患者权利的同时,更应强化自己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告知义务,规范告知行为,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同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定要摒弃“只要患者签了字,就万事大吉”的错误想法,正如律师所说,知情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患者的签字,只表明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代表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生只有正确、全面、客观告知,并让患者真正理解告知的内容,才算是真正给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

与知情同意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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