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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警示医务人员:当远离4种犯罪
中国社区医师官网 转载自:原创 2023年01月26日 18:07 1898 阅读

潜规则无孔不入,医疗行业也不例外。本期,笔者结合办案中的典型案例,将医疗行业常见的几种“潜规则”同医生朋友们分享,以引起警示。

引导下属多开药,当心涉嫌受贿罪

案例

曾某是某医院新上任的内分泌科主任,任职不久就陆续有医药代表找上门推销药品,并提出按使用量比例予以回扣。医药代表还“指点”:不需要让科室内的医生一定要使用此药品,只介绍有回扣就成,这样就可以规避违法后果。曾某表示同意,在实际操作时,曾某一方面要求下属医生对症开药,一方面具体细致地介绍有回扣的药品,以此加深印象,从而提高有回扣药品的使用量。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曾某收受3个制药公司医药代表回扣共计10万余元。此外,还接受某药业公司邀请免费赴港台旅游,费用近3万元。案发后,曾某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曾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科室管理,对全科用药进行指导,对药品特质进行介绍,对处方质量进行监控,曾某利用了全面负责内分泌科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此外,受贿罪“谋利”方式有多种多样,曾某虽未明确指定科室内的医生一定要使用有回扣的药品,但向下属介绍有回扣的药品,以此来变相引导其多使用有回扣药品,并向医药代表承诺安排尽量多开药,完全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讨价还价“索要”,未谋利也构成犯罪

案例

某医药公司办事处主任程某在参加某地医药招标会前,用信封装好3万元钱以礼品方式递给某医院院长朱某,表示“意思一下”。朱某把信封拿起来掂了掂后嫌少,还给程某,直接要求按现行“规则”返四个点。深谙此道的程某投石问路后,于当日夜晚再次来到朱某房间递上10万现金元。

然而,不待朱某为其谋利,检察机关在查处外地一起医药回扣案件中将行贿人程某抓获。程某交待了向朱某行贿事实后,朱某以自己虽收受了钱财,但并未为其谋利,不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还是以受贿犯罪将朱某批准逮捕。

分析

我国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是否谋利之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受贿罪(其中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线标准为5000元,不足5000元,但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也同样构成犯罪)。这说明,由于受贿、索贿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不同,法律对收受贿赂、索贿犯罪的构成条件的要求亦有所区别。对于伸手索要,主动索贿的,只要索贿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犯罪,不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条件。

有意减少药量,涉嫌间接故意犯罪

案例

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患者张某出现昏迷,被送到附近的某县医院就医。经CT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脑挫裂伤、脑疝形成”,且颅骨多发性骨折,多处血肿。当晚,肇事者曹某找到该院外科医生田某帮忙(肇事者曹某系田某外甥),负责主治的田医生当即发出长期医嘱,其中甘露醇的使用为“20%甘露醇125ml,静脉滴注,q6h”,即20%甘露醇125毫升每6小时静脉滴注一次,其他用药也有意减少。3天后,患者颅内血肿加重,病情加重,虽经田医生改变医嘱、增加药量,但最终没有挽救回患者的生命,患者于第4日凌晨死亡。在该医院及田某均主张系医疗事故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田某刑事拘留。

分析

主治医生田某构成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与故意犯罪之间一个重要的区别是:患者的伤害及死亡是医疗因素的影响还是非医疗因素的影响,如果是非医疗因素的影响而放任危害患者的后果发生,并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为故意行为。依照刑法理论,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结合本案,依据《新编药物学》、《全科医师临床医嘱速查手册》等经典医药规范、常规的规定,甘露醇的每日使用量一般为“20% 甘露醇250ml、地塞米松(氟美松)10mg,每6小时一次”(以患者体重60kg计算)。而田某用药违反了前述药物学及医疗常规的用药规定,用药低于规定用药量的50%,属于故意违反规定减少用药的行为,而且作为专业医生的田某明知道减少用药,可能发生危害患者身体的后果,仍故意减少用药量,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显然属于间接故意伤害行为,致患者死亡的,构成(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发现患者精神异常未积极处理,当心涉嫌伤害罪

案例

患者周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外伤住进某区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脑挫伤,头面部外伤”,主治医生刘某为其实施清创缝合术后,给与抗菌降低颅内压等药物应用及心理护理。周某头面部外伤、脑挫伤基本痊愈后,主治医生刘某已发现周某精神异常,应交警部门要求,出具了 “近几日精神异常,建议去精神病医院会诊”的诊断证明。但事后,查遍医院的病历记录,医院没有为患者采取任何诊治措施,也没有患者去精神病医院会诊的纪录。原来,医院为帮周某多索要赔偿金,也为自己科室“创收”,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事后,因该医院延误治疗,周某被鉴定为精神伤残六级。

分析

表面看,该医院发现患者精神疾病症状后,曾建议到精神病医院会诊,似乎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加上治疗精神疾病不是该医院的专业范围,医方不能超出专业范围实施治疗行为,因此不存在过错。

但本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周某头面部外伤、脑挫伤痊愈后,医务人员发现其存在精神异常。但该院医务人员为了多收入,科室领导为了本部门利益,既没有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也没有发出转院通知,更没有办理转院手续,仍然让患者住在该院,最终导致患者精神疾病加重的后果,明显存在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伤害行为,涉嫌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犯罪。

作者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木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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