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诊疗 > 文章详情

腰痛看病丧命,两家医院承担连带责任被判赔
中国社区医师官网 转载自:原创 2023年01月23日 13:39 1558 阅读

案例回放

患者耿某因腰部疼痛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并对患者实施腰1~5椎间盘行摘除术。但手术后耿某的病情逐渐加重。后患者转入A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但是治疗后仍未见好转。

2014年4月1日,患者转入B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动静脉瘘、不完全性肠梗阻等疾病。4月9日,B医院对其进行髂动静脉造影及左侧髂动脉内覆膜支架置入术。3 d后,患者死亡。

耿某的妻子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A医院、B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致使耿某死亡,遂将这3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98万余元。

3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西医结合医院认为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患者入院后手术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在术后第4天病情变化及时转院,医院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医院认为他们在为耿某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根据病历记录,患者有黑便病史,入院后治疗也只出现过1次这种情况,没有加重,且就其死亡没有主观过错。”B医院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由A医院转入B医院时,情况非常不好。患者死亡系由于其病情太重,医院已经回天无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术中操作不仔细,术后对并发症未给予及时检查的过错,此与患者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50%。B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对于“左侧髂动静脉瘘形成”诊断稍显滞后,“不完全性肠梗阻”诊断不成立,由于未能给患者及时治疗,不排除手术操作对患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与患者死亡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30%。A医院在对耿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诊断不明确,但与其髂动静脉瘘形成及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故朝阳法院一审判令,中西医结合医院和B医院分别支付原告医疗费等45.2万元和25.7万元。判决后,B医院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承担连带责任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①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②行为须具有违法性;③须造成损害事实;④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法理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2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在该案中,我们看到患者的死亡是与3家医疗机构的治疗相关的,当然作为具体哪一家医疗机构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应该分担多少比例,这些问题可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再去解决。而患者家属在立案的时候,是可以将上述3家医疗机构作为连带法律责任相关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的。这也就是为何3家医疗机构,因为1位患者的死亡被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法庭共同受理并审理的原因。

在该案中,我们看到法院对于每一家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责任比例等等都作出了具体的分析意见,并且按照责任比例计算了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对于患者的死亡,2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对这一个死亡结果共同承担了法律责任,责任的大小是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的。

  

医院有过错,但不一定赔偿

在判决意见中,我们看到其中A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在过错分析意见中也明确表述了该医院是存在医疗过错的,那么该医院有医疗过错为什么又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判决的表述中法院明确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虽然这家医疗机构确实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诊断不明确),但与其髂动静脉瘘形成及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更明确地说,一个不明确的诊断是不会造成患者死亡的,而不当的治疗、手术、抢救才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由此推导出,类似于病历书写不规范,记录不及时,不给复印、复制病历等等医疗过错行为,不会导致患者的直接死亡的后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患者死亡后没有做尸体解剖。没有直接证明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家属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患者死亡前自身情况危重,不治导致死亡,是与自身疾病、身体状况相关的,因此,医疗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会是全部的法律责任,而是部分的法律责任,这些理由也是对患者一方不利的法律证据。

作者

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 王冰

微信扫一扫
收藏
相关阅读
慢性咳嗽如何诊治才规范?
2023年01月24日 12:13
1181 阅读
清晨血压,高血压管理的突破口
2023年01月09日 14:41
1674 阅读

评论

请先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