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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疏忽,小心让患者抓住“小辫子”
中国社区医师官网 转载自:原创 2023年01月15日 14:57 983 阅读

患者入院就诊,在洗手间不小心滑倒摔伤;患者住院,贵重物品在病房丢失,类似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给医院敲响警钟。同时,也引发人们对医院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类问题的关注。

仅有“警示”,不能免除安全瑕疵责任

 案  例

张某因糖尿病复发住进某中心医院内科病房治疗。第4天日晚7时许,张某饭后走到一楼门厅时正赶上服务人员擦洗地面,并设有“地面湿滑,小心通过”的提示牌。尽管张某小心行走,可因身体稳定性差而摔伤。事后,张某要求医院承担治疗摔伤全部费用。医院认为,擦洗地面时已经设立了警示牌,没有过错,更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设警示牌可否免责?

分  析

警示牌毕竟只是一种提示,并不具有防滑功能,其地面湿滑危险成程度并未因设有警示牌而降低。医院未能采取进一步有效防范措施,如铺上纸板、胶垫、地毯防滑物等,其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相应的过错责任通常约为10-30%。

特殊患者之特别注意义务责任

案  例

56岁的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多年。最近因病情复发被送进某专门医院接受封门治疗。一周后转入开放病区的第二天下午6时许,因陪护的亲属离开一会儿,汪某从病房走出,来到走廊西侧通往楼顶的铁门前,见门锁处于未锁状态,将门打开,来到病房顶楼,从楼顶跳下身亡。事后,汪某的妻子找到该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该医院认为,病人自杀的直接原因,是陪护人监护责任不力所致,并非医护人员的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分  析

该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该医院的患者都是精神病人,而该医院房病区内通往楼顶的门锁却处于“失职”状态,根本未能起到对精神病人的安全保障作用,过错明显。正是由于医院方未履行其业务上的特定义务和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了损害发生的原因,换言之,如果医院履行特定义务职责、安全保障义务到位,那么自杀死亡的后果或许是可以避免的。

当然,造成汪某死亡的原因不是一个,病人家属作为监护人对病人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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