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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科室 医院因合同无效惹纠纷
中国社区医师官网 转载自:原创 2023年01月26日 15:38 4211 阅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某区医院将眼科诊室承包给医生个人,后因矛盾纠纷无法解决诉诸法院,法院以承包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案例回放

2012年12月30日,A区医院为加强效益管理,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将眼科诊室承包给王某(某医院退休的眼科专家)、刘某(A院眼科主任)2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间,甲方(A区医院)提供2楼原有眼科6个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眼科现有医疗设备交由乙方使用,经营期间的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新购置医疗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合同到期解除时,各自的设备归各自所有。合作期间的收入所得,甲、乙双方各得50%。合作期限为3年,乙方向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10万。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风险保证金10万元,并开始在该医院眼科执业。乙方购置200余万元的新医疗设备,并以一流的技术与热情周到的服务,很快打开局面。2014年3月初,双方因收入所得计算方式发生矛盾,经协商未果后,王某、刘某一纸诉状将A区医院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区医院与王某、刘某双方名为医疗合作,实为医疗科室承包关系,该承包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遂判决被告A区医院返还原告王某、刘某风险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和设备搬迁损失1 600元。

法律分析

医疗科室承包为何无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A区医院与王某、刘某签订的合作合同名为“合作”,但该合同实质内容的约定表明,A区医院作为甲方为乙方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证件及场地、设备,并通过参与分配乙方的医疗执业诊疗经营所得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利益,系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双方是以“合作合同”的合法形式,规避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掩盖其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非法性。那么,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认定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医院与王某、刘某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均应返还,使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故医院应当返还王某风险保障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和设备搬迁损失。

尚未分配的合作所得应如何处置?人民法院为何未予判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79条规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案,对于A区医院和王某、刘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又因本案医方转让医疗机构资质之违法行为,应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只能移交或者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和收缴,因此,王某、刘某要求医院支付尚未分配的所得分成之诉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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