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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社保民营机制 设计农村医疗制度
木佳  中华工商时报 2007-12-20 17:01:26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我国在1990-2000年,住院平均费用上涨了511%,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已经成为农民“看病难”,并导致农村地区相对贫穷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在医疗价格这样高、甚至还要继续涨价的情况下,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是很难推行下去的。   农工党中央认为,我国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将农村的医保落到实处,在此方面可以参考日本、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尽快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农村地区特征的互助型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合法资格在留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及其家属,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   被保险者在发生工作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和伤害时,只要向与保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出示健康保险证就可以按规定接受各种医疗服务。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起,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制度。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    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因此,到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

   编辑: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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