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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讨
高天宏  赤峰市敖汉旗卫生局 2007-12-20 16:55:33
        建立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重要措施,是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注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经过几年来的试点工作已经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认同,但运行中也显露出其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应在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改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实行县(旗)乡(镇)一体化管理    乡镇合管办现行的管理模式是人员隶属乡镇政府,旗县区合管办进行业务指导。这种模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之初,对宣传发动、个人参合费收缴等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农牧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程度已大幅提升,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已转移到对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管上来,而现行的人权和事权不统一的体制,很难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更主要的是全市大多数乡镇合管办的工作人员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从有编人员中调剂或从无编人员中聘任的方式组建的,均属临时人员,编制落实不了,工作积极性不是很高。另外,在医疗机构中,是医疗机构的人员代行审核、补偿等职责,使医疗机构在合作医疗的管理上集看病、审核、补偿等职能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    在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经办机构工作量大和人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工作内容由运行之初的宣传发动、建章立制、软件开发、探索建立一套适宜的工作流程等业务工作为重点转入到以审核为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合农牧民的就医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为重点的工作上来,由于合作医疗涉及的人群较大,且地域分布较为分散,尤其是转入旗县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的管理更成了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旗县区本级经办机构人力不足,对乡镇合管办人员又无权调动,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对于一些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案件和医疗机构服务行

   编辑: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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