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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红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红安县合管办 2007-12-18 17:1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zhengfu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zhengfu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镇(乡)共管体制,基金由县级统一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镇(乡)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县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合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修订本县新农合制度的具体规定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负责新农合基金的预、决算和使用管理;  (四)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依照有关规定对提供新农合

   编辑: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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