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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新解读
 1  认识新特点    1.1  在保障对象上明确要覆盖到农村居民  相对于传统合作医疗覆盖的对象是农民这一表述,新的提法为:“到2010年,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这对于加快城镇化,缩小城乡差别,妥善解决城镇职工与农村居民之间的“中间人群”的医疗保障,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在筹资机制上明确政府的责任  相比而言,传统合作医疗只是强调了个人和集体共同筹资。尽管中央在历次(包括1960、1955、1970、1978、1979、1993、1997年)发布的文件中,都强调合作医疗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和民主监督。但对于政府的经济责任从未像本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所规定的那样明确:“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具体规定:“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必将同时推动东部地区财政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财政支持。如上海市以个人人均收入3%投入的同时,政府资助每人20元,参与率达95%以上。    1.3  在筹资政策上明确“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这解决了传统合作医疗发展中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个棘手问题。传统合作医疗不稳

   编辑: 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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